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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存货金额较大,占总资产比例达35%左右,主要由发出商品构成。请申请人结合商业模式、产品特点、销售政策,补充披露:(1)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同时说明验证存货真实性、准确性所采取的审计程序,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
2、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预付账款金额较大且增长较快,2017年末、2018年末金额分别为12,880.57万元和19,670.89万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预付账款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预付款对象是否与申请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预付款资金的最终流向、用途,是否用于其他用途。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挂牌以来历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披露用途使用,使用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