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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5-1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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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落实下列问题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审核员。 


  根据《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第八条,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证监会公告[2015]1号,以下简称《指引》)第十五条,申请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2017年4月12日,因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交易行为内部管控存在漏洞,你公司被我会出具《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17〕43号);2016年10月10日,因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开通股转系统交易权限,你公司上海广灵二路营业部被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东兴证券上海广灵二路营业部采取暂停新三板开户业务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6〕86号)。请公司就是否符合上述行政许可条件进行进一步论证,相关证明文件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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