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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审核员。
一、请对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等有关要求,逐一说明建立健全与境外子公司相关的制度、机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境外子公司决策事项的落实跟踪制度及决策效果评估制度、对境外子公司的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股东代表及所提名董事等相关人员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履职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与境外子公司之间有效的信息隔离和风险隔离制度、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境外子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等。
二、请根据你公司最新情况提交设立香港子公司后的风控指标压力测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