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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实施后,由于申请人当年经营指标未达银保监部门的监管标准,该次转增股本至今仍未获得银保监部门的批准。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前次转增股本是否合法有效,并提供监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人表示,在承德新闻网披露了两年一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是否已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要求,按有关决策程序选定信息披露平台,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保障股东能够及时、便捷获取公司信息。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