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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2019年3月7日,我会受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申请文件显示,1)2018年5月9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有关事项的函》。2)2019年3月4日,晋城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受让兰花集团股权的批复》。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无偿划转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2013]95号)要求。2)结合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集团)产权变动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办理进展,及你公司实际取得兰花集团控制权的时点,补充披露你公司取得兰花集团控制权的决策和办理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3)补充披露你公司是否已就通过兰花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你公司和兰花集团实施相关股权转让行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