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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1-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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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申请的反馈意见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1日,我会受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股份义务的申请。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批复,相关股权划转后,你公司将取得广西正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85%股权,并间接持有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力,证券代码600310)50.03%股权,最终合计控制国海证券32.54%股权,触及要约收购义务。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桂东电力股份义务及变更国海证券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申请的审批进展,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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