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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1-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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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万向集团公司豁免要约收购顺发恒业股份公司股份义务申请的反馈意见

万向集团公司:


  2018年11月22日,我会受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顺发恒业或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0631)股份义务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2017年10月万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万向集团)实际控制人鲁冠球因病逝世。现万向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请你公司结合鲁冠球相关遗产继承情况,万向集团企业性质变更进展,及万向集团、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手续办理进展,补充披露:豁免要约收购股份义务申请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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