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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1月5日至11月9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两家首发企业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一、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股东康龙控股有限公司股东中,有三名持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自然人未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请发行人说明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发行人律师对此发表专项法律意见,请实际控制人对此作出相应的承诺,避免投资者利益损失。请保荐机构结合具体案例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大幅增长,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发行人业务发展阶段、核心竞争力、市场占有率、技术特点、客户取得方式等,分主要业务、定量分析、详细说明报告期内收入大幅增长,且增长率高于全球CRO企业及国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说明:(1)主营业务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且变动幅度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2)CMC业务毛利率持续下降,且变动趋势和变动幅度与行业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3)2018年下半年CMC业务发展情况、未来的发展趋势及可持续性,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内多次进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收购行为,请发行人说明:(1)收购境外3家公司的定价依据是否合理;(2)商誉减值测试中,毛利率、收入增长率等关键财务指标的预测依据、调整原因及合理性,与历史数据中各项关键指标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二、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原来委托的危险废物处置公司被中央环保督察巡视立案,报告期发行人并曾由于环保问题被处以行政处罚。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原来委托的危险废物处置公司被立案,是否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2)针对本次发行之前可能发生的相关环保、安全争议或风险,发行人是否已采取充分有效的应对措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已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以避免发行人由于历史上发生的环保、安全问题而遭受相关损失的风险。
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实际控制人之一臧婕投资发行人的行为,以及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说明认定的充分有效依据;如不符合,是否有相应的整改措施;(2)未将实际控制人徐惠祥的父亲徐恕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