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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成立于2005年8月23日,是在原上海市234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基础上整体改制而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2018年10月16日,申请人共有股东24,666户,已全部托管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冀光恒,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为80亿元,总股本为80亿股。
申请人主营业务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结汇、售汇业务。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8年11月15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二、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