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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人民路54号,成立于2014年11月17日,目前在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集中登记托管。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10月8日),申请人共有股东264人。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王涛,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为34,200万元。申请人主营业务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结算等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8年11月16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二、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