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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5-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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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启强、郭妙波豁免要约收购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申请的反馈意见

何启强、郭妙波:


  2015年4月27日,我会受理了你们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2014年12月前,郭妙波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郭妙波于2014年12月协议受让麦正辉1.99%股份、并于2015年1月拟协议受让麦正辉0.43%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上述收购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何启强、麦正辉及一致行动人郭妙波、新产业、何启扬。请你们:1)补充披露本次收购前郭妙波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认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依据。2)补充披露本次申请材料中关于收购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表述与上市公司历次信息披露文件是否一致。3)结合郭妙波本次收购前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事实,补充披露本次收购属于何启强、麦正辉以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妙波之间的股份(股权)调整的依据,郭妙波能否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收购前,何启强与麦正辉各持有上市公司股东新产业50%的股份,并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4.1116%的股份。2015年1月,何启强拟协议受让麦正辉持有的新产业3.356%的股权。因此,何启强通过新产业间接增持上市公司0.4259%的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材料同时显示,收购完成后,何启强和麦正辉仍为上市公司共同控制人。请你们:1)结合何启强在新产业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事实、何启强通过本次收购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述、新产业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收购前后,何启强及一致行动人中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是否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后何启强和麦正辉仍为上市公司共同控制人的依据。2)结合何启强通过本次收购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述,补充披露其能否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3)更正何启强和麦正辉在上市公司中分别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及占比。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们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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