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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主办券商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要求,补充披露本项目开展过程中聘请第三方情况。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附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是否已开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如无,请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要求开立账户。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