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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8-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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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0日-8月24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

自2018年8月20日至8月24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两家公开发行可转债企业、一家配股企业和一家首发企业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一、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三个首发募投项目均已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本次申请材料及说明中未列示该等土地使用权证。请发行人说明具体情况并补充信息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2014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控股股东福能集团曾作出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详细说明并披露:(1)福能集团作出上述承诺的具体内容及承诺的履行情况;(2)承诺未能履行的原因、变更承诺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3)发行人与福能集团目前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福能集团采取的解决同业竞争措施是否有效,预计实施并完成承诺是否存在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三、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参与设立珠海中骏安鹏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中骏),发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在该企业中出资2亿元,共青城中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中骏)在该企业中出资100万元,珠海中骏及其投资业务等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共青城中骏。请发行人:(1)说明在发行人投资占绝对多数的情况下,发行人将珠海中骏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共青城中骏的原因以及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如何控制相关风险:(2)结合本次投资论证及决策等情况,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四、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2018年上半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下滑21%。发行人在配股说明书中预计“存在本次配售股份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下滑50%以上的风险”。发行人、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在告知函回复中及发审会聆讯环节均表示:2017年经营业绩下滑的主要因素不会对2018年及以后年度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发行人在客观评价行业发展空间、自身经营情况、优势及风险的基础上,合理评估发行人是否存在业绩下滑50%以上的风险。若存在,请补充提交并披露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若不存在,请修改相关表述并披露。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医保基金消费终端安全管理平台建设及运营项目”,该项目已签订正式合同的仅1.75万个。根据发行人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预计36个月内实施完毕,预计年均销售利润率为29.28%。 2018年上半年,发行人在试点区域销售利润率仅为8%。请发行人详细定量分析并披露该项目实现预期销售利润率时安装设备数量、收入、固定成本、可变成本、盈亏平衡点、项目预期收益及项目实施期限的可行性。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五、南京威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2016年5月18日,南京舜泰宗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发行人增资760.98万元,认缴出资为473.57万元,增资价格为1.61元/股,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仁荣认缴出资371.48万元,实际投入371.48万元,平均单价为1元/股;其他员工认缴出资102.09万元,实际投入389.49万元,平均出资单价为3.82元/股;2016年5月24日,发行人引进四家风投机构,共投资8,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57.56万元,平均单价为17.48元/股。此次吴仁荣的出资,发行人未作为股份支付处理,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历史上生产、销售之药用辅料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发生质量问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采取措施保护发行人利益不受损害,该等措施是否充分有效。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采取的保护发行人利益的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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