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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5月7日至5月11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一家首发企业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一、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2017年境外订单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发行人在《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文件中披露:“201条款的实施对中国的光伏电池组件企业出口影响较小,但对中国企业布局在泰国、马来西亚和越南的电池组件的产能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自2017年印度启动对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以来,印度本土企业对于是否在本土新建、扩建产能处于观望态势。因此,2017年,公司未在印度地区取得订单;而开拓其他新兴光伏市场和境外新本土客户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导入期”。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欧美双反调查、美国“201条款”调查以及印度双反调查等情况、对发行人业务的不利影响以及发行人面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