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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2018年3月27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申请文件显示,2012年9月17日,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集团)与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港口)签署托管协议,将南山集团持有的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赤湾)A股股份委托给招商局港口管理,且招商局港口已于2012年10月30日取得了我会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核准批复。本次股份转让涉及南山集团持有的深赤湾约32.52%股份,其表决权对应的控制权由招商局港口实际享有。鉴于招商局港口系由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控制的公司,本次股份转让系在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南山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招商局港口与南山集团2012年9月签署《托管协议》的原因和主要内容。3)招商局港口第一大股东CMU的股权结构、招商局港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认定依据。4)本次豁免要约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联系人:郎志芳 010-88061046 zjhczw@csr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