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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3-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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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二次反馈意见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5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2018年1月8日,我会向你公司发出书面反馈意见。2月22日,你公司报送了反馈意见回复。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申请文件显示,上市公司曾因筹划重大事项分别于2016年1月和2017年2月停牌,并最终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对方国泰君安格隆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格隆)、厦门国泰君安建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建发)拟于交易完成后分别持有上市公司0.93%股份。国泰君安格隆、国泰君安建发的基金管理人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下属上海国泰君安格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君创投)。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市公司筹划前两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国泰君安是否为其提供尽职调查、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2)国泰君安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是否符合《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联系人:郎志芳 010-88061046 zjhczw@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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