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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酒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0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股份义务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中粮酒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酒业)自设立以来,最终控股股东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补正文件显示,本次划转实施前后及整个实施过程中,中粮集团始终为酒鬼酒的实际控制人,所持有酒鬼酒权益比例未发生任何变化。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股份划转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相同,本次豁免申请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2)相关股份划转是否需要整体或分步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如是,批准程序的进展。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基于合理商业考虑,本次收购须采取层层划转的方式实施,具体为六个连续的划转步骤。同时,除中粮酒业外的其他划入方均为中间过渡主体,不会对酒鬼酒实施控制。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收购采取层层划转方式实施具体基于何种商业考虑,相关安排的合理性。2)前述六个划转步骤的预计实施期间,认定相关股份划入方不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理由。3)划转过程中,相关股份划入方是否需要依次履行公告、报告义务并提交豁免申请,相关股份划入方及其关联方会否与被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如是,有无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具体措施。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联系人:郎志芳 010-88061046 zjhczw@csr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