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3-2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收藏

关于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地址为山东省肥城市石横镇驻地,成立于2003年8月25日,2014年8月29日改制为股份公司,并于2015年5月4日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1月15日),共有股东477人。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柴月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柴月华、亓煜、张金生、姚荣利、关常勇、焉兆军、冉令国,其合计持有57.42%股份。注册资本为5,400万元,总股本为5,400万股。申请人主营业务为焊接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7年3月8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全国股转公司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自律监管情况函》(见附件2),其中确认截至2018年3月8日,申请人存在如下违规情形:


申请人自挂牌以来,于2016年1月至8月期间为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等公司累计违规提供担保7笔,涉及担保金额11,200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3%。以上担保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全国股转公司已针对上述违规情形出具了自律监管函,申请人已就违规担保补充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且前述违规担保已履行完毕,未对申请人经营和控制权产生影响。


除上述违规担保外,未发现申请人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以及日常监管方面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