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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2-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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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2日-1月26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

自2018年1月22日至1月26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两家首发企业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说明产品出口是否参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如没有参加,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及核查结论。


  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即将到期,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续期准备工作、续期的可能性、未能续期对业绩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3.发行人外销比重较高。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就发审会上补充说明的外销真实性的核查方法、过程及核查结论出具专项说明。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呈一定增长,罐容未发生变化,储罐出租率分别为76.92%、82.86%、81.71%、80.32%,每立方米出租储罐每月仓储综合服务费分别为28.59、30.71、32.35、33.44。但《招股说明书》“罐容、储罐出租率、吞吐量和单价对营业收入的影响分析”未能结合具体收入类型,充分披露营业收入与罐容、储罐出租率、单价以及每立方米出租储罐每月仓储综合服务费等具体指标的对应关系。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重新修改《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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