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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31日至8月4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一家首发企业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租赁使用天目湖两侧林地、南山竹海林地为农村集体土地,是否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按照审批权限规定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2)发行人租赁使用的山水园景区土地是否涉及划拨用地,是否严格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按照审批权限规定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3)发行人租赁土地的合同期限超过20年,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4)发行人拟采取的规范、完善和补救措施;(5)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的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孟广才等6名自然人股东与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比基金)达成的现金补偿相关协议,将现金补偿金额从7,200万元降为3,600万元的主要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相关协议、备忘录和利益安排;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对于上述现金补偿协议,中比基金是否严格按照其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审议、审批等程序,参与审议、审批的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现金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3)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