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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1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及相关法规依据。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根据2015年9月16日东莞控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东莞控股拟向东莞交投等十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该发行方案尚未实施。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12个月之内,东莞交投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东莞控股持有的上述股份,但在东莞交投及其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除外。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发行事项的进展及对本次无偿划转的影响。2)东莞交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东莞交投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的高速公路与东莞控股经营的高速公路不构成实质竞争关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有无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完善相关承诺。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