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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主要产品包括声表类产品、微波类产品、集成电路和系统集成等,报告期内微波类产品、集成电路和系统集成等产品毛利率变化较大。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具体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收购华天创业100%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5,700万元,主要基于收益法评估结果,增值率为91.1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收益法评估参数设置合理性;(2)标的资产与申请人主业的相关程度、协同效应;(3)结合标的资产期后经营情况,说明华天创业的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以及评估假设、参数、结果的合理性,并对标的资产未来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评估预测值,从而导致的资产减值风险进行重大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发行的非现金认购方是否就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做出了业绩承诺。如否,请申请人就该情况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人材料显示,申请人披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条款中“11、其他条款”披露了高红梅、孙日东与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了《反担保保证书》补充协议,解除了股权质押手续。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1、其他条款”的具体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就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条款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关联方资金占用、股份质押、违规担保情况。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律师发表意见不完全、不明确。请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重新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曾两次向我会报送定向发行行政许可申请,但均因发行价格问题,导致发行失败或撤回申请。本次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元,根据2016年申请人基本每股收益为0.1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17.64倍。请申请人结合最近30个转让日申请人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平均收盘价、可比挂牌公司市盈率等情况,补充披露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