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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客户为京东方,2015年、2016年前五大客户形成的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94.97%、98.46%。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征;(2)申请人拟采取何种措施降低单一客户依赖的风险,并结合经营数据说明目前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5年仅计提少量跌价准备,2016年未计提跌价准备。请申请人结合生产经营及产品特点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计提少量或不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存货账龄以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原则。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波动较大,且显著高于净利润。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显著高于净利润的原因:(2)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构成及其波动的原因分析。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申请人资产负债率较高。请申请人结合经营模式以及资产、负债的构成说明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本次发行对象中宁波铸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没有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山东中泰天使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烟台市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进行管理人登记。请申请人梳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补充披露上述单位不进行备案或登记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没有完成备案或登记即向我会申报行政许可、参与股票发行认购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不同规则的适用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偿还应收账款质押、信用证开证、信用证押汇、TT押汇款项,但申请人披露上述款项用于支付采购款。请申请人结合具体的业务模式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补充披露上述款项用于支付采购款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的措施和承诺。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股份质押、违规担保情况。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