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2-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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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中讯四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挂牌以来进行过四次股票发行,其中,第四次股票发行共募集资金3,750万元,该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22,002,434.79元已全部用于购买原材料(微波组件、声表面波器件、其他通信设备等),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人工费用等。另有15,497,565.21元募集资金变更资金使用用途,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履行了相关决议程序。但申请人曾于2015年6月向我会申请定向发行时披露“第四次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3,750万元,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3,750万元已全部用于购买原材料(微波组件、声表滤波器、4G路由器数据终端、其他通信设备等)”。前后申请材料关于第四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用途披露不一致。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15年7月28日,我会发出《关于核准北京中讯四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92号),核准申请人定向发行不超过2,470万股新股。由于该次发行的有效期为自核准发行之日2015年7月28日起12个月内有效,截至本次股票发行相关董事会召开之日2016年9月23日,该次股票发行已超过有效期。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该次发行未进行的具体原因;(2)请结合该次与本次发行方案的对比分析,说明本次发行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主办券商、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并不限于本次发行的价格、发行对象、发行程序、优先认购安排、限售安排、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募集资金披露及监管要求等。


4、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持续为负,且2015年较2014年波动较大。请申请人结合同行业及申请人盈利模式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的原因;(2)公司盈利模式及该模式是否可持续。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持续增加,同时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持续增加,报告期内比例分别为:32%、36%和11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情况以及应收账款构成、账龄情况;(2)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政策、结算政策,报告期内销售政策是否存在重大调整;(3)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具体原因;(4)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5)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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