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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1-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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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二次反馈意见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9月21日,我会向你公司发出书面反馈意见。10月20日,你公司报送了反馈回复。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结合国务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全面核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标的资产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报告期内相关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就以上核查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明确说明是否已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本次交易对方按照要求公开承诺,“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1)本次重组前后,标的资产主要由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2)经测算,本次现代建筑设计大厦的注入为上市公司全年新增约1,491.50万元净利润。上市公司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由交易前的0.431元/股、0.162元/股降至0.405元/股、0.157元/股。请你公司结合标的资产出租情况、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交易必要性,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于现代建筑设计大厦信息化改造项目。请你公司结合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现代建筑大厦的使用人员构成等,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募集资金用于“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的相关用途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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