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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1-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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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二次反馈意见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2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9月30日,我会发出反馈意见。10月18日,你公司报送反馈回复。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2010年,浙江东方集团公司等23户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至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反馈回复材料显示,该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系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的整合重组,未涉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审批。请你公司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曾发生变动。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反馈回复材料显示,冷链物流中心项目未来投入运营所需取得的运营资质主要包括:农产品市场登记证、安全评价机构对冷链仓储配套液氨制冷项目安全设施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前述资质的办理进展及预计办毕时间,以及逾期未办毕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和律师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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