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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3日,我会受理了你们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收购的原因是好利来控股基于自身发展需要,为更好地整合集团资源,设立全资子公司汇骏资本为对外投资管理平台,将其持有的好利来的股权转让给汇骏资本的全资子公司立骏科技、本骏科技。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设置两层持股平台,并由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受让好利来控股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目的及必要性。2)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来通过出让立骏科技、本骏科技、汇骏资本股权等安排放弃上市控制权或减少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并补充披露其保持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3)补充披露立骏科技、本骏科技承继好利来控股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收购人及好利来控股均为在香港设立的企业,本次收购的资金为收购人自有资金。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收购是否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投资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监管等相关审批程序,如涉及,补充披露审批进展;如不涉及,说明相关理由。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收购完成后立骏科技、本骏科技、旭昇投资分别持有上市公司27.64%、19.60%、26.24%股份,但未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说明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们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