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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2-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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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

1.1.53 合同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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