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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2-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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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7.28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211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回购日,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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