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授予高管持股平台公司一定股份,高管分期缴足出资时,如何确定股份支付的授予日?股份支付费用如何确认? 背景:A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为实施股权激励,设立持股平台——某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2015年11月10日,A公司高管共25人签署了B公司合伙协议,拟于2015年11月30日认缴出资2,250万元设立B公司,同时由B公司以每股6元的价格增资入股A公司。 由于高管一次难以筹集到足够多的资金,故约定在2015年11月30日认缴出资2,250万元设立B公司,首期实际出资1,125万元,在2015年11月30日前缴足,同时B公司以每股6元的价格增资入股A公司,认缴A公司的新增出资375万元,首期实际出资187.5万元;B公司第二期出资1,125万元由A公司高管于2016年4月20日之前缴足,同时B公司再实际向A公司出资187.5万元。至2016年4月20日,B公司及A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全部到位。 A公司拟以2016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实施股改。 A公司自成立来未发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入股事项。 A公司未来可能申报创业板IPO,或新三板挂牌。

假设本案例中的股份支付没有等待期,即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费用(所授予股份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实际行权价格)应当在授予日一次性确认。因此本案例的关键在于确定授予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181页对“授予日”这一概念进一步解释如下: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这里的“达成一致”是指,双方在对该计划或协议内容充分形成一致理解的基础上,均接受其条款和条件。如果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提交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之前存在必要程序或要求,则应履行该程序或满足该要求。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
根据背景资料提供的信息,我们理解本案例中的授予日应当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日期:1.股权激励方案已经过A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2.激励对象已与A公司签订入股协议。至于设立B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只是行权过程中的具体步骤,不影响股份支付相关费用的确认。根据上述条件,我们理解应以2015年11月10日作为本案例中股份支付的授予日。
本案例中的股份支付条款,实际上是A公司授予其高管一项期权,该期权的有效期自授予日起,到2016年4月20日失效,在该期间内,激励对象有权以每股6元的价格购入A公司增发的375万股(虽然目前A公司还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实质相同)。虽然激励对象基于资金安排方面的原因确定将分两次行权,但这是激励对象在期权条款框架内的自主行为,并不能因此否认相关的权益工具(期权)已于上述授予日授予激励对象,相应地激励对象已有权行使该项期权的事实(即,授予日即为可行权日)。因此,对应的股权激励费用应当于授予日一次性确认。后续即使在期权的有效期内激励对象未及时缴纳认购款(相当于放弃行权),也不能冲回原先在授予日已经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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