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含税金额

纳税人签订的应税凭证仅注明了增值税税率和含税金额,但未注明增值税税额,是否可以自行换算成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应税凭证未注明增值税税额的,应以应税凭证列明的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应税凭证未注明增值税税额的,应以应税凭证列明的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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