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对账或结算后才能付款,企业对账前确认的对价是否列报为合同资产?

企业对账前确认的对价是否列报为合同资产需要看约定对账或结算后才能付款的实质,在实务中常见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按时收费,合同约定是每月27号开具对账单,与客户在月末前确认一致,之后开具发票给客户,客户将在收取发票后10日内付款。律师事务所在每个月末会根据当月每个客户的咨询时长准备账单发给客户,但部分客户在1-2个月后才予确认。该种情形下,需要考虑试结算环节为实质结算还是形式结算:1.如果是实质性结算,即为双方对履约义务达成一致认可的过程,则一般在结算前应列报为合同资产;2.如果是形式结算,则可在确认收入时即列报为应收款项。
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单价较为明确,服务时长不易产生分歧。该对账的过程仅为流程和手续以及双方债权债务的确认过程,因此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将对价列报为应收款项。
情形二:工程施工企业采用“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确认收入。控制权按照履约进度持续转移。合同双方需定期结算,但结算进度有可能与履约进度不一致。对账结算(考核)确认质量、工作量之前,企业并无无条件收款权,因此这类结算为实质类结算,在结算之前所确认收入对应科目不应为应收款项而是合同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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