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约定“在客户付清全部价款前,出售方保留所有权,标的物为设备,无需安转,直接交付使用,首次付款30%,一年后第二次付款70%”,款未付清前是否一定意味着客户还没有取得控制权?应如何确认收入呢?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4条和第13条相关规定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当客户取得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时,可能表明其已经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者能够阻止其他企业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即客户已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需要强调的是,该准则第十三条的五个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以及何时转移的,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此外,企业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仅考虑企业自身的看法。
  如果企业仅仅是为了确保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那么该权利通常不会对客户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构成障碍。即出售方可以在转移设备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4、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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