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采用“投入法”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时,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订约成本”如在较早的会计期间内已经在发生时予以费用化处理的,是否应当纳入完工进度的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8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根据准则的上述规定,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订约成本”,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不属于准则规范的“增量成本”,因此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因其不构成“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不纳入完工进度的计算。
对于“合同取得成本”,在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时是否纳入计算问题:
“投入法”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合同取得成本”仅为取得合同的支出,并非是为“履约”而投入,“合同取得成本”的发生并未导致向客户转让商品,因此,在采用投入法计算履约进度时,“合同取得成本”也不应该纳入履约进度的计算。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8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2020年)四(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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