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应当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
现金折扣,也就是合同约定一个信用期,早于信用期截止日支付的会有一定的折扣。对现金折扣来说,新旧准则的变化是具有实质影响的。旧收入准则,要求按照全额确认收入,后期的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按照新准则,要减少当期的收入确认,当然后期也就减少了确认的财务费用,这样会减少虚增收入和费用,更恰当。

1.会计司收入准则实施问答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16、24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