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促销目的,在顾客向预付卡充值时,向顾客赠送的赠品,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后续顾客持卡消费时,应如何计量由预收账款结转的营业收入? 背景:A公司为促进销售增长,推出了“充值5,000元,赠送价值700元自行车”的充值赠送礼品促销活动。即顾客向预付卡中充值5,000元时,可获赠一辆市场价为700元的自行车,但业务系统中记录该卡的消费额度仍为5,000元。

赠送的自行车是以“充值5000元”为前提的,即:“买”与“赠”是捆绑在一起的,是A公司与顾客在同一合同中约定的,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在本案例的合同中,A公司向顾客的承诺是:提供价值5000元的商品以及价值700元的自行车(这两者构成两个单项履约义务),相应的合同对价为5000元(含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的规范,应将合同对价按照A公司承诺提供的各商品(包括自行车)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同时参考财政部《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A公司应做如下处理:
1、预估增值税
销售自行车的销项税=700÷(1+13%)×13%=80.53(元)
销售其他商品的预估销项税=(5000-700)÷(1+估计的综合税率)×估计的综合税率= Y。
A公司应根据历史经验(例如公司以往年度类似业务的综合税率等)估计客户使用该类充值卡购买不同税率商品的情况,将估计的充值卡款项中的增值税部分确认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剩余金额转入“合同负债”。
2、不含税的合同对价=5000-Y-80.53
3、计算单独售价:
自行车的单独售价=700-80.53=619.47(元)
其他商品的单独售价合计=5,000-700-Y
4、分摊合同对价:
分摊至自行车的金额=(5000-Y-80.53)×619.47/[619.47+(5,000-700-Y)]
该部分金额在将自行车交付给顾客,控制权转移之时确认为收入。
分摊至其他商品的合计金额=(5,000-Y-80.53)×(5000-700-Y)÷[619.47+(5,000-700-Y)]
该部分金额作为合同负债处理,待相应商品实现销售时,确认为收入。
5、重估综合税率
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应根据最新信息对合同负债和应交税费的金额进行重新估计。
如果企业在报告期内进行过多次类似的充值促销活动,且每次优惠幅度不同的(包括在报告期之前进行此类促销活动,且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情形),则基于简化核算的考虑,也可以按以下方法计算本期合同负债应结转收入的金额:
1、报告期内业务系统中每1元卡内余额(含税)对应的合同负债金额=(报告期初充值卡合同负债余额+本期因顾客充值新增合同负债金额)÷(期初业务系统中充值卡余额合计+本期业务系统中记录的充值金额合计)
2、本期应从预收账款中结转营业收入的充值卡消费金额=报告期内业务系统中每1元卡内余额(含税)对应的合同负债金额×报告期内业务系统中记录的持卡消费金额
3、期末充值卡合同负债余额=报告期初充值卡合同负债余额+本期因顾客充值新增合同负债金额-本期应从合同负债中结转营业收入的充值卡消费金额。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9、20、21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2020)四(二)

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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