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置固定资产时,一并处置了与之相关的原材料等存货,此时对存货的处置收益应确认为营业收入,还是资产处置收益? 背景:A公司为航运企业,其在处置船舶时需将船存燃油一并处置,在此种情况下,船舶处置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收益,船存燃油作为原材料,在此种情况是一并计入资产处置收益还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本案例中的此类收益是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资产处置收益,其关键在于判断是否符合收入准则所规定的“收入”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二条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判断是否属于收入,很重要的一项考虑是:是否来源于此处所指的“日常活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对“日常活动”的定义和解释如下: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人应当确认为收入。
在本案例中,船存燃油是随同船舶一并被处置的,是处置固定资产附带的活动,船舶携带一定数量的燃油以确保其持续航行能力,是其到达购买方指定地点的必要条件。虽然被处置的对象(燃油)是存货,但其处置方式具有特殊性,不同于平时的单独出售。鉴于处置固定资产不属于“日常活动”,作为其附带活动的船存燃油处置也不应视作“日常活动”。因此,我们的意见是:此时的船存燃油随同船舶一并处置的活动不属于“日常活动”,相应的收益应连同固定资产处置损益一并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利润表列示于“资产处置收益”)。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2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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