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如够成单项履约义务,商品是否必须连续转让?

在交付商品方面存在间断或者重叠时,是否适用一系列指引的判断呢?先看两个事例:例1: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制造服务,在该服务中,企业将在两年期间每月生产1000台产品。该服务将在两年期间内均衡执行,且不会中断生产。根据服务安排生产的单位产出基本上相同,并按客户的要求定制制造。该企业不承担大量的开发生产过程而发生的前期成本。假设其每一单位的生产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服务。此外,根据收入准则第十一条,因为单位产品是按照容户的要求制造的,服务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该企业的履约不产生可替代用途的资产)。如果合同被取消,该企业有可强制执行的收取付款的权利(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率)。因此,满足转让模式相同的标准。
例2:假设企业未计划在两年服务期内均衡履行合同,除此之外,其他条件与上述1案例相同。也就是说,企业不连续地每月生产1000台。而是虽然企业计划在两年期间提供制造服务,但是在实现生产目标时,企业在某些月份生产2000台产品,在其他月份生产0台。
适用一系列指引时,企业不需要连续交付商品或履行服务。即,在交付或服务时存在间隙,指引仍然适用。虽然企业在确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计量方式时可能考虑履约模式,但考虑履约模式是否连续并不是模式是否相同中的明确要求(因此不能确定该一系列条款是否适用)。因此,案例1和2将按照一系列规定作为单一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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