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互联网零售业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主要业务模式有两种,自营模式(自营商)和平台模式(中间商)。实务中,应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和业务性质,分析电商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判断在将商品销售给客户之前,电商是否取得了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判断电商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相应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
自营模式下,电商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在合同中,电商具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但无条件退货期比较长,有的约定了一年时间,很多合同约定了任意时长都可以无条件退货。同时约定销售之后一定账期内再与供应商结算款项。对于这种形式的销售,电商仓库中的商品归谁控制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确认。根据新收入准则的控制权模型,需要判断在商品销售给客户之前,电商是否控制该商品(即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例如放在电商仓库中的商品,供应商是否还有权调拨给其他商家;如果不能,则说明电商在向客户出售之前控制该商品,是商品销售的主要责任人,应该采用总额法。
平台模式下,电商平台与商家之间建立多种各司其职的合作关系。电商平台为商家提供交易平台(包括商品展示系统、网上支付系统、商品销售系统以及后台管理系统),运营支撑、物流配送、以自身名义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等各种服务,商家利用平台资源完成配送、销售及货款收取等一系列流程,并向电商平台支付服务费。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电商平台在商品销售给客户之前,电商不控制相关商品,其提供的是服务,不是商品销售。电商平台是作为商家的代理人,协助其完成商品销售,因而不应该将代商家收取的商品销售款计入其销售收入,应该就其提供服务的金额确认收入,即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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