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设立财务账簿的时间是否应该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时间? 例:某四个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根据2010年11月12日签署的《A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B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C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D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合并设立一家新股份公司,即E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某评估所对截止2010年9月30日的各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评估,评估净资产总额2,564万元,新设E公司的注册资本2,458万元,剩余部份计入资本公积,E公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E公司于2011年度设置财务账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因此本案例中E公司的建账日期不应晚于2011年1月14日。但无论建账日期为哪一天,其一旦建立账簿,就应在账簿中完整记载自其成立日起所真实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
被合并的各公司的账务核算,应一直延续到新设合并完成,不再以各该原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之日为止。2010年9月30日至合并完成日期间以原企业名义发生的经济业务,通常仍在原企业账面核算。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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