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合并新设的E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各解散公司评估日后发生的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例:某四个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根据2010年11月12日签署的《A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B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C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D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合并设立一家新股份公司,即E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某评估所对截止2010年9月30日的各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评估,评估净资产总额2,564万元,新设E公司的注册资本2,458万元,剩余部份计入资本公积,E公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E公司于2011年度设置财务账薄。

E公司在对该新设合并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关注重组前后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决策机制、股东(发起人)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等因素,以确定新设的E公司的最终控制方,进而确定在整个合并的过程中哪些被吸收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哪些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依据会计准则中适用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无论参与合并各方是否均没有子公司(会影响E公司是否需要编制合并报表),E公司的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均不应模拟包含其设立日之前各年度/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对各公司构成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会影响E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对所涉及的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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