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哪一级税务部门确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条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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