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销售奖励积分或返券属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吗?
会计中,送积分或返券实际属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对于此类销售行为,企业应当评估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怎么才算重大的?
送积分或返券实际属于附有额外客户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对于此类销售行为,企业应当评估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怎么才算重大的? 如果客户只有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能够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该项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比如消费者再超市每购买100元商品,可以获得一个积分,一个积分再日后购买本超市商品时,可以当作一元使用,积分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不使用作废。对于消费者而言,积分可以直接抵现金,属于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再比如在某餐厅消费200元,可以获得一张七折优惠券,客户再次来消费可以打七折,但是该餐厅平常单独消费也能享受七折优惠,则可以认定,这个折扣券给予客户的购买选择权是“忽悠”,服装店并没有给予客户一项重大选择权。 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选择权,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收入准则有关交易价格分摊的要求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 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即此种情况下,客户支付的货款,实际包括两项履约义务,一项是本次交易商品的价款,另一项是购买选择权。实际计算时,需要先计算出积分的单独售价,再根据积分和商品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总价格进行分摊。商品对应的销售额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积分对应的销售额,确认为合同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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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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