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外购农产品可以免税普票吗?合作社目前已不在经营地,然后现在我们从批发市场外购农产品,再经过浅加工销售,可以开免税普票吗?如果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贵合作社本业务不能视同农业生产者,除特殊情形外,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也就不能开具免税普票,购买方更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具体分析如下: 贵合作社取得的农产品非“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是批发市场外购的农产品,不能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如果你外购的农产品是特殊的比如蔬菜、部分鲜活肉蛋、种子种苗,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因为政策规定这些特殊农产品在批发零售环节也可以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普票。但是这样的免税不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开具的情形,是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因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3.《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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