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只能在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报表中填报?第四季度不能再申报了吗?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所以,研发费用加计一年只能享受一次预缴扣除且只能在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不能选择其他月份或季度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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