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不可以。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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