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收购鸡毛,磨成粉做成饲料再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因此,一般纳税人收购鸡毛,磨成粉做成饲料不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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