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同时享受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以及优惠税率政策,需要调整的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金额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政策解读,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解读第三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