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不含厦门)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如何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另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3号)规定:“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上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因此,福建省(不含厦门)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如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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