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规定: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 “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豫财税〔2021〕 12号)规定: “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二、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地预缴增值税的,其对应缴纳城建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3.《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豫财税〔2021〕 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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